山西:晋中市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件
来源:晋中市场监管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开展晋中市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开发布10起典型案件。
1.范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1月4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会同县公安局,在祁县某村范某居所,捣毁一制售侵权白酒窝点,现场发现五名工作人员正在实施白酒灌装作业,当场查获标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45度防伪老白汾酒(10)”、“53度青花汾酒(30)”等6个品种2000余瓶已包装好的汾酒,及各类汾酒包材25000余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成品汾酒均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酒类包材均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材料,涉案金额35万余元。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1月5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其中4名刑事拘留,9名取保候审。
2.康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2月5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在一辆牌号为“冀D691R2”的仓栏式货车上查获53度出口汾及53度玻汾两个品种共6480瓶(570箱)涉嫌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32万余元。当事人李某未能提供上述白酒的相关资质及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李某陈述其只负责运输,运输的白酒产品是从文水县某村装车运往河南安阳的,具体收货地址不详。办案单位依法扣押了上述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种汾酒产品均系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1年1月4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初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康某,于1月14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3.程某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10月29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会同县公安局干警,在该县某村发现程某皇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从事生产加工侵权淀粉的活动,现场检查时,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西厢房内灌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淀粉。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了涉案原料、包装物、灌装工具、成品。经调查,初步核实程某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作案时间长、销往地区较多、涉案货值较大,程某皇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20年11月11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于2021年6月3日破案,查明犯罪嫌疑人程某皇等二人自2017年8月以来,私自印制某知名品牌淀粉包装袋,雇佣工人将价格低廉的玉米淀粉灌装入该包装袋内冒充知名品牌淀粉销售给平遥、介休等地批发商,非法经营额10万余元,违法获利1万余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太谷区某某专业合作社生产不合格农产品(鸡蛋)案
2021年3月5日,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告知函》通报,太谷区某某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太原市某某便利店的鸡蛋,在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经查,该合作社2020年11月20日将自己养殖场生产的鸡蛋144.8公斤,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销售给太原市某某便利店,货值金额1013.6元。
该合作社生产不合格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4月26日,太谷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3.6元、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5.山西某源某老陈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袋装陈醋案
山西某源某老陈醋有限公司2019年3月14日生产的袋装陈醋(规格型号:300ml/袋),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总酸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酿造食醋》(GB18187-2000)规定。经查,该公司2019年3月14日共生产该批不合格袋装陈醋210件(6300袋),截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5481元,违法所得630元。
该公司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1年2月1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山西某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酱复合型产品案
山西某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生产的花生酱复合型产品(规格型号:320克/瓶),在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花生酱》(QB/T1733.4-2015)要求。经查:该公司2020年06月06日共生产花生酱复合型产品(规格型号:320克/瓶)240瓶,货值金额900元,截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12月7日,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24瓶,违法所得810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花生酱复合型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12月29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7.晋中市某森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莜面鱼和担担面案
晋中市某森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1月22日经营的莜面鱼和担担面,在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均被检出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莜面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担担面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莜面鱼和担担面均是2021年1月22日从榆次世红超市(另案处理)购进的,当日均已销售完毕。上述莜面鱼和担担面分别购进了7.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64元,违法所得共计210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1年4月1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山西某来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淀粉案
山西某来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分装生产的马铃薯淀粉(规格型号:300g/袋),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31637-2016)规定。经调查,该批马铃薯淀粉(规格:300g/袋×30袋/件)共生产50件,货值5250元,截止调查时已全部销售,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召回74袋,违法所得427.8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马铃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1年1月28日,太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目、第二目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7.8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山西某滴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淀粉案
山西某滴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10月6日生产(分装)的红薯淀粉(规格型号:300g/袋),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31637-2016)规定。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从山西某宝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红薯淀粉原料7000公斤进行分装生产,2020年10月6日分装生产红薯淀粉(规格型号:300g/袋)300袋,全部销往山西某特某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兴华街店,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9日启动召回工作,共召回该批次不合格红薯淀粉158袋,并于2021年1月28日全部销毁。
当事人分装生产该批红薯淀粉货值金额1350元,违法所得71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1年2月8日,太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元、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左权县某康熟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爽口鸡爪和爽口猪皮丝案
左权县某康熟肉店2020年11月17日经营的标称平遥县某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鸡爪(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1日)和爽口猪皮丝(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1月7日),在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均被检出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爽口鸡爪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爽口猪皮丝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前后从太原市田和综合市场购进上述爽口鸡爪5公斤和爽口猪皮丝12公斤,货值金额合计828元,截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62元。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2批种食品的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爽口鸡爪和爽口猪皮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1年2月5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创建时间: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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