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粽子居然有“未来生产日期”?罚!
来源:慈溪市场监督管理
粽子居然有“未来生产日期”?
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还得从5月27日说起
案件还原
5月27日,横河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作坊开展端午节节前食品检查,现场发现作坊成品仓库纸箱内有肉松双黄粽54袋、红糖红豆粽122袋、大肉粽47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05/28。
怎么会有这种神仙操作?
难道当事人有时光穿梭机
5月27日可以生产出5月28日的粽子?
当事人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和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立即整改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现场自行拆除外包装,重新标注生产日期。
法律科普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和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创建时间: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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