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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红“私房菜”刷屏朋友圈,真的可以放心吃么?
来源:象山市场监管

端午临近,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网红菜品成团夜”!鲍鱼粽、辣条粽、火腿粽…当红炸子鸡C位出道;青团、奶枣、雪花酥…人气常青树hold住全场;鱼丸、咸呛蟹、皮皮虾…土味大明星强势来袭,形形色色的网红菜品频频刷屏朋友圈,哪个才是你的“真心菜”?

然而,最近市监君却连连接到市民反映,朋友圈在售的很多手工制作网红菜品没有标签,是“三无”食品,安全堪忧。

“啥也没有,好不好、卫不卫生、用料安不安全全凭嘴说。想吃又担心不安全,真的很纠结。”热心市民说出了自己观点。

近日,浙江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浦市场监管分局对涉事的16家微商进行检查,发现大多数微商售卖的自制菜品外包装上,并未张贴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商等信息,部分单位甚至涉嫌无证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共立案6起。同时,召开微商帮扶培训,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合法合规经营。

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自制食品时

要注意些什么呢?

1.网络销售自制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并申请核准通过网络经营。

2.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故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通过网络销售散装熟食等自制食品。

3.通过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需有相应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餐饮加工食品无法满足预包装食品加工条件的,按散装食品要求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营者们,大家都清楚了吗?

自制食品可不能随随便便销售的呢!

现在,需要艾特下我们的消费者了!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食品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网购平台,选购前记得核实卖家是否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食品外包装上是否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避免落入“三无产品”的陷阱当中。此外,自制食品一般保质期较短,对物流的要求较高,网购时最好选择同城交易,或选择能做到冷链运输卖家,避免运输时间过长造成污染。

创建时间: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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