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被告人走私冷冻肉被判刑,还得承担处置费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2020年11月12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扎某(缅甸籍)、泰某(缅甸籍)、仇某某、于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三分院诉五名被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决五名被告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涉案冻品处置费用人民币517,259.53元。
该案系上海三中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担任审判长,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20年11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扎某、泰某等三人伙同其他船员,受他人雇佣,驾乘帕劳籍货船“FA LA LI”轮,装载18只冷冻集装箱的冻品从我国台湾地区基隆港出发,在无肉类制品合法证明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以伪造虚假船名、绕关走私方式将上述冻品偷运入境。2019年12月7日晚至8日凌晨,该船停靠上港集团罗泾分公司所属上海宝山罗泾钢杂码头,将18只集装箱冷柜的冻品予以卸载。期间,被告人仇某某、于某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冻品,仍受他人指使,以“上海陆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联系租用码头,并至码头帮助卸载涉案冻品,其中,仇某某负责和黄某某接头,并使用激光笔引导“FA LA LI”轮靠泊,后监督涉案冻品卸载至前来接货的集卡车装运出港;被告人于某负责联系集卡车进码头装运,并代表货主方在集卡车《出门单》上使用虚假姓名签字确认。后侦查机关将尚在运送途中的部分冻品追回并予以查扣。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查扣的冷冻肉制品共计196.46吨,均不符合进口准入条件,为我国禁止输入的产品。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其中一箱冷冻猪肉中检出莱克多巴胺成分。上海市绿化市容局生活垃圾管理处出具相关说明,对上述扣押的冻品需进行焚烧无害化处置,处置的费用为每吨2,632.90元。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肉类产品的进口有着严格的程序,进口肉类产品需符合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质量安全、手续齐全,才能进入我国销售。本案走私进口的冷冻肉制品系不符合我国进口准入条件的冻品,且未经检验检疫,部分猪肉冻品中还检出莱克多巴胺成分,具有高度现实危险性,已经危及我国食品安全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涉案冻品若处置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分别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遂对五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五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于宣判前全额缴纳了涉案冻品处置费用。
创建时间: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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